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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启航家教网 日期:2023/05/26

  各区县(市)教育局、招考办(考试中心)和初中学校:


  为全面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3号)精神,有序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规范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中考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印发的《长沙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21年5月10日


  长沙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1年修订)


  为规范对长沙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中考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长沙中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该科考试成绩扣20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开考铃响前答题或者终考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交头接耳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室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6)未到规定的交卷时点提前交卷的;


  (7)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室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科目规定可携带的纸质资料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7)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在答题卡卷面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5)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


  (6)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代考处理:


  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第二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成立中考领导机构、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一年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考试工作极不负责或因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考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考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协同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对考生作弊情况不作记载或者隐瞒不报的;


  (6)丢失试题卷、答题卡的;


  (7)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纪律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8)在试卷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10)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在评卷中徇私舞弊的;


  (11)违反保密规定,盗窃、损毁、拍摄、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的;


  (12)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舞弊情节应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并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2名以上的考务人员(监考员)及考点主考共同签名,由县市区中考办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2.在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发现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3.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中招办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4.本章凡未涉及到的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者:长沙家教长沙家教网)